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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 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 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 樓地板面積計算。均須符合 5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 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 第十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細則與自治法規、
  • 2.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第10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 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 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 樓地板面積計算。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 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 尺。 第十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細則與自治法規、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 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20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 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 樓地板面積計算。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 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 尺。 第十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細則與自治法規、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 176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 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 樓地板面積計算。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 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 尺。 第十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細則與自治法規、
  • 6.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 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條、第十條與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 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 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 定停車空間, 用地,其農舍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 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 規、 四、依前款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出農舍建築面積之 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用地面積,並應 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