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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 (市) 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理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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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 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379 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 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379 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合併整理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 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市更新或合併整理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 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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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 新或合併整理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 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 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 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 (市) 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理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