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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5-09
- 內容:
- 且挖 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 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 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 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 四、採取土石:土石方 未滿三十立方公尺 者。 五、改善或維護既有之 鐵路、公路、從事本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 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 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 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 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因本條序文限 定挖方及填方加計 總和或堆積土石方 之總量,實務執行 上,以順應地形之 農業整坡估算平均 八、採取土石:土石方 未滿三十立方公尺 者。 九、設置公園、墳墓、 運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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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6)如有剩餘土石方需運離工地,除屬土方交換、工區土方平衡或機關認定之特殊因素者外,行車速度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之土石方運輸車輛行車紀錄與軌跡圖光碟片。 (廿七)營建土石方之處理: □廠商應運送______或向______借土(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 □由機關另案招標,契約價金不含營建土石方處理費用;誤列為履約項目者,該部分金額不予給付。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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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七)工程應優先力求土石方之自我平衡,其次為甲方其他工程自行平衡土方交換或跨機關鄰近工程土方交換,工程有土石方出土達3千立方公尺以上或需土達5千立方公尺以上者,乙方應就圖樣及書表內有關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提出完整詳細之說明,送甲方審查(該說明書內容之提送及應用如附件)結構及設備系統概要說明、□構造物耐震及防蝕對策、□營建土石方處理、工程計畫期程、各層面積計算、工程經費概算等初步建議。 (5)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工程規模及土石方產出量符合第8條第17款第7目約定者需提報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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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5-01-10
- 內容:
- 49 35 23 D 7 構造物開挖,挖普通土含30%以 上砂礫,機械 m 3 50 109 35 34 D 8 構造物回填,餘方近運,剩餘土 石方利用回填* m 3 - 183 48 46 D 9 構造物開挖,人工挖方* m 3 445 457 719 489 B 10 底土夯實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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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山坡地管理類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九、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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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 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 農作物之物質。其開挖 整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 挖填土石方之挖方及填方加計總 和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廢棄物處理(含回 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營建 剩餘土石方處理、因擴展工 業需要變更之使用者:至少 二十公尺。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115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申 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 頃以下。含回收或貯存)、土石 採取、礦石開採、營建剩餘 土石方處理、因擴展工業需 要變更之使用者:至少十公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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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辰為J公司採購發包處經 理;巳係H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為本案與J公 司共同投標之建築師;午係K砂石公司實際負責 人並為土石方清運業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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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需要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分別依其開發面積(長度)、挖填土石方量、規模、 產能或所在區位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應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六) 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 (七) 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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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高線地形對照圖 以現況地形圖套繪 13 挖、填土石方區位圖 以現況地形圖套繪 14 開挖整地縱、整地平面配置圖 S≧1/1200 16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位置圖 17 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 S後等高線地形對照圖 以現況地形圖套繪 13 挖、填土石方區位圖 以現況地形圖套繪 14 開挖整地縱、整地平面配置圖 S≧1/1200 16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位置圖 17 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 S≧1/1200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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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2-1條 前條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