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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四十二條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 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 致不堪使用者,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居民 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 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 第四十四條 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或民 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 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 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 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 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 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 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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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之一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 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 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第四十四條之二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 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 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 第四十四條之三 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 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 臨時工作津貼,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 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 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 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 第四十四條之一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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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 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 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 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 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 期間之利息,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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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之一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 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 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第四十四條之二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 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 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 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 第四十四條之三 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 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 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 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 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 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 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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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之一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 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 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第四十四條之二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 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 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 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 第四十四條之三 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 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 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 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 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 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 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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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之一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 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 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第四十四條之二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 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 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 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 第四十四條之三 災區受災居民自政 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 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 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 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 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 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