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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 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 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七條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 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 貼, 第七條 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 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 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七條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 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 貼, 第七條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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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一、本工程為重建區之災後重建工程,廠商應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二、廠商未依前項規定僱用災區居民,於履約期間,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作為促進就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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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應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核算公式:(1)營建工程、土木工程: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契約簽定日起二週內,將決標金及僱用災區居民細目(人、日數)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並副知招標機關, 僱用災區居民之人數及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人數不足時仍應繳納代金)。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用三分之一災區居民細目表」及每月五日前將「九二一震災重建工程營造廠商僱用災區居民出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