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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條例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會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組織或團體及鄉( 二、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會議通知及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公告於計畫範圍內之村里辦公室,三、社區居民會議應有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結訓人員參與,且其出席成年居民人數應達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時召開社區居民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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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條例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五、召開社區居民會議通知。六、社區居民會議之簽到、紀錄等相關資料。七、社區農村再生計畫申請自主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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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社區欲變更社區組織代表時,由該社區提議變更之在地組織或團體,依照相關規定公告並經農村社區居民會議決議等程序,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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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因此,社區居民會議至少要有完整四階段之結訓人員15人以上出席,會議總出席成年居民人數,至少要有6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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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擬訂農村 再生計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會 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 在地組織或團體及鄉(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前 項社區居民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 會議通知及農村再生計畫草案, 第四條 社區居民會議應有農村再生培 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結訓人員參與, 第六條 農村再生計畫草案經社區居民 會議通過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 農村再生計畫二十份及下列文件各一 份, 二、所有參與社區居民會議且經該社 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訓練之結訓 人員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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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檢附A3紙之適當比例尺縮圖3份) (三)農村社區居民會議資料(開會通知、會議簽到、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檢附A3紙之適當比例尺縮圖3份) (三)農村社區居民會議資料(開會通知、會議簽到、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擬納入申請農村再生範圍圖(檢附A3紙之適當比例尺縮圖3份) (三)農村社區居民會議資料(開會通知、會議簽到、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擬納入申請農村再生範圍圖(檢附A3紙之適當比例尺縮圖3份) (三)農村社區居民會議資料(開會通知、會議簽到、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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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檢附A3紙之適當比例尺縮圖3份) (三)農村社區居民會議資料(開會通知、會議簽到、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擬納入申請農村再生範圍圖(檢附A3紙之適當比例尺縮圖3份) (三)農村社區居民會議資料(開會通知、會議簽到、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生需要申請書 (二)擬納入申請農村再生範圍圖(檢附A3紙之適當比例尺縮圖3份) (三)農村社區居民會議資料(開會通知、會議簽到、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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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擬訂農村 再生計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會 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 在地組織或團體及鄉(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前 項社區居民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 會議通知及農村再生計畫草案, 第四條 社區居民會議應有農村再生培 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結訓人員參與, 第六條 農村再生計畫草案經社區居民 會議通過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 農村再生計畫二十份及下列文件各一 份, 二、所有參與社區居民會議且經該社 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訓練之結 訓人員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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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擬訂農村 再生計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會 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 在地組織或團體及鄉(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前 項社區居民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 會議通知及農村再生計畫草案, 第四條 社區居民會議應有農村再生培 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結訓人員參與, 第六條 農村再生計畫草案經社區居民 會議通過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 農村再生計畫二十份及下列文件各一 二、所有參與社區居民會議且經該社 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訓練之結 訓人員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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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擬訂農村再生計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 會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組織或團 體及鄉(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前項社區居民會議,應 於開會七日前將會議通知及農村再生計畫草案, 第 四 條 社區居民會議應有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 練最低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結訓人員參與, 第 六 條 農村再生計畫草案經社區居民會議通過後,應由社區 組織代表檢具農村再生計畫二十份及下列文件各一 份, 二、所有參與社區居民會議且經該社區農村再生培根 計畫訓練之結訓人員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