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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5-04-15
- 內容:
- 爰此,大量受災民眾需緊急收容與安置,也使社區與地方政府面臨重大應變壓力,考驗雙方在災時的協調與資源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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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 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 建。 十七、災害事故原因之調查。致影響受災地 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 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 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 、變更、衛生福利部 得劃定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該區域 受災民眾就醫,準用前項有關受災就 醫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規定。 第五十條 災區受災民眾對就其所受損 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 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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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同 第五條說明一;刪除現行 條文「天然」二字,係本 法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 日修正公布,考量各類災 害發生而災情重大時,對 受災民眾之正常居住生 活造成影響,有安置或重 建需要者,不限於天然災 害,修正該法第四十條第 一項,擴大適用災害範 圍,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 天然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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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 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 建。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致 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 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 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 取得、變更、 第四十四條之九 災區受災民眾對就其 所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制 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 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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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第三十七條之二 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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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 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 建。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致 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 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 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 取得、變更、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 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 顧。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 建。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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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 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 建。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致 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 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 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 取得、變更、 第四十四條之九 災區受災民眾對就其 所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制執 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 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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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 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 建。 災害防救法 397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致 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 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 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 取得、 第四十四條之九 災區受災民眾對就其 所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制執 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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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 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 重建。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致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 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 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 之劃定、取得、變更、 第四十四條之九 災區受災民眾對就 其所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 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 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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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同 第五條說明一;刪除現行 條文「天然」二字,係本 法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 日修正公布,考量各類災 害發生而災情重大時,對 受災民眾之正常居住生 活造成影響,有安置或重 建需要者,不限於天然災 害,修正該法第四十條第 一項,擴大適用災害範 圍,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 天然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