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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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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4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5-12
    容: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 2.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第4點、第5點、第10點及第6點附件2、第9點附件4,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 12日以農農保字第1142658214號令修正發布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2
    容: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 3.
    題:
    114年度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20
    容: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 4.
    題: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13
    容: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 5.
    題:
    性別平等工作小組113年第1次會議
    資料來源:
    性別平等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10
    容:
    人事處 (二)各機關晉用女性常務副首長、幕僚長、三級機關常務女性正副首長及幕僚長、主 管人員與簡任非主管情形及女性中高階主管培訓情形(14分) 1.各機關晉用女性常務 副首長、幕僚長、三級 機關女性常務正副首 長及幕僚長、主管人 員與簡任非主管之比 率 (1)本院所屬各部會女 性常務副首長、幕僚 長及三級機關女性 常務正副首長及幕 11 本項係各機關晉用女性常務副首長、幕 僚長、三級機關女性常務正副首長及幕 僚長、
  • 6.
    題:
    114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19
    容: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 7.
    題:
    年度補助案公告資訊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4-11-04
    容: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 8.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 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 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 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 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 9.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    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其設有附屬機構    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      、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      鄉(
  • 10.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所稱副首長,指依法規及組織編制所置襄助首 長處理事務定有職稱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 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依法令、章程、組織規定 或編制表所置,綜理本機構事務,對外代表機構之 人員及襄助首長處理事務, 第 八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 稱與該等職務之人,指未以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副幕僚長、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執行長、秘書 長之職稱,而其實際所掌職務權限內容與該職稱相 當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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