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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二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 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 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 法施行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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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 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 害者,請求國家賠償者,以 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 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 法施行後者為限。為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有公共 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 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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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為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而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於協議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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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 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 害者,請求國家賠償者,以 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 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 法施行後者為限。為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有公共 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 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 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 害者,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 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 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 法施行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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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 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 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 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 法施行後者為限。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 為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有公共 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 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而就損害原 因有應負責之人,於協議期日到場陳 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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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 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 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 法施行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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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 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 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 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 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