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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 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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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第十五屆大專生洄游農村競賽辦法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3-05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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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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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13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 務、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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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策劃督導本部 所轄漁港及公 (民)營事業 機構等,辦理 地震災害初期 緊急避難演 練,分工如下: (1)漁會(信用 部以外)、 第一類漁 港:漁業 署。 (六)策劃督導本會所 轄漁港與公(民) 營事業機構等, 辦理地震災害初 期緊急避難演 練,分工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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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策劃督導本部所轄漁港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等,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演練,分工如下:(1)漁會(信用部以外)、第一類漁港: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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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9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 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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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年度補助案公告資訊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11-04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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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級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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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 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 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 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 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理與維護工程造價之 計價,得參考當地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所定之計價基準或 營建物價資料庫等相關資料。執業 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檢 附技師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