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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4)施工中如有建築法第58條各款情事,應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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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應備具下列書圖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 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 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 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 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 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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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也規定依本辦法申請興建 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 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兯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 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等規定,但實務上,有因此受 到處罰者遠比不上違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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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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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第 五 條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 必須 拆除原地重建、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規定項目辦理。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計;並於竣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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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並經直 轄市、縣(市)或特設主管建築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於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興包括百分之十 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 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 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 第五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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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拆除重建、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 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 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 計;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 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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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拆除重建、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 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 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 計;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 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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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 直轄 集村 者組 第 十二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 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 成審查小組辦理。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逾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 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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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拆除重建、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 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 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 計;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 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