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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十七、其它遵行事項:(一)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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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一)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其它遵行事項: (一)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 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一)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一)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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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4
- 內容:
- 實際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以工程預算書為準。 六、各工項生物通道措施可參考水土保持單元叢書03之「項目數量為勘查時概估數,實際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以工程預算書為準。 六、 各工項生物通道措施可參考水土保持單元叢書實際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以工程預算書為準。 五、生態情報之檢核區域請至本署集水區友善環境生態資料庫查詢,目數量為勘查時概估數,實際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以工程預算書為準。 五、生態情報之檢核區域請至本署集水區友善環實際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以工程預算書為準。 六、各工項生物通道措施可參考水土保持單元叢書03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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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農村再生實質建設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 設計預算書作業執行進度。 9.工程預算書內之景觀、生態、綠 美化等工項內容整體性。設計預算書有無依程序如期完成 報相關單位核定。 2.代表出席會議之次數、層級、建言 及表現等。 設計預算書作業執行進度。 9.工程預算書內之景觀、生態、綠美化等工項內容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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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7-17
- 內容:
-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署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第一、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准;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准。第一、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據以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預算書;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第一類工程降為第二類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降為第三類工程時,七、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工程名稱、理由、變更設計主要項目數量與原工程數量對照表、變更設計後工程費與原工程費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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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標題:
-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2-15
- 內容:
- (三)應編製工程預算書送經輔導之執行機關審核可行。七、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規定辦理申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二)公共設施興建委員會:應編製工程預算書送經執行機關審核,並在核定預算額內,由受益戶按受益面積個別具名申貸。(三)農民團體或法人:應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如屬公共設施貸款,應將工程預算書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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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二) 工程費:工程設計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材料費、營造綜合保險費、勞工安全衛生設備費、(三) 發包工程費:工程設計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材料費及其他發包費用等合計。四、設計:(一) 預算書編製:1. 核定預算經費未達三十萬元之工程,得免編製工預算書,但仍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核定預算經費未達二百萬元之工程得簡化含工程項目、單價、概估數量、簡圖等編製成預算書,並視現況得以單價決標方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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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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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署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按下列規定處理。(一)第一、二類工程: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分署依審查意見修正及編製預算書報本署核定。七、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後經費調整,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第一、二類工程如有特殊原因,致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者,應敘明理由,報本署籌妥財源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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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三、各件工程之預算書應照「水土保持工料分析及計價基準」及本局所訂「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編製外,其計畫預算五○○萬元以上之工程由本局審核核定,未達五○○萬元之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審核核定。項目或須超越會計年度完成者,均應辦理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適時依各類別辦理。八、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預算書,按類別處理後,如有新增項目其處理方式如下:第一、二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與原承包商協議單價,但第二類工程因契約變更後,其工程費達第一類工程者,應補具原預算書,契約書副本,連同變更設計預算書等相關文件送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