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工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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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091184490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4點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9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建字第095184699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0991886817號函修正發布第3、6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1001877181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1041876593號函修正發布第3、6點
中華⺠國111年10⽉13⽇⾏政院農業委員會⽔⼟保持局⽔保治字第1111861945號函修正發布第3、5、6、11、12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育字第112186201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委辦各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之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經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一)第一類工程: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以上者。
(二)第二類工程: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未達一千萬元者。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署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第一、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准;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准。
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各項工程,應附設計平面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橫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計算、生態檢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風險評估分析、經費概算及工期等,無需者免。
四、執行機關訂定工程採購契約後,應自行存檔備查。
五、工程施工期間,本署及各執行機關得依職責派員監督,對於各項表、報、計畫、及工作文件記錄等應確實核對建檔備查,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
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及契約規定辦理。
執行機關應注意年度期限及工作量的達成,切實執行工程進度及工程品質,本署及上級主管機關為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廠商抽查與督導。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等由執行機關核准,第一、二類工程應副知本署。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本署核准。
執行機關應適時更新本署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訊。
六、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核准、監辦及備查規定辦理,如需增加經費時,執行機關應先報署籌妥經費來源。
第一、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據以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預算書;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第一類工程降為第二類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降為第三類工程時,依第三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後,達第一類工程者,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三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後,達第二類工程者,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工程變更或追加減核准後,契約變更書及新增工程項目協議單價等有關文件由執行機關自行存檔備查。
變更設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七、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工程名稱、理由、變更設計主要項目數量與原工程數量對照表、變更設計後工程費與原工程費對照表、增加經費來源、變更設計後與原工程施工期限對照表)、變更設計預算詳細表(包括稅什費按契約比例計算)、增減數量計算表、新增項目單 價分析表、變更設計圖(在原設計藍圖用紅色筆繪畫、或變更前後對照圖)。
八、工程驗收後,竣工驗收結算圖表由執行機關自行存檔備查。
九、凡其他機關配合經費辦理之工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開標、竣工驗收,應由執行機關函請派員列席或會驗。
十、工程發包後如有剩餘經費,執行機關需要運用增辦工程時,應事先函報本署。
十一、工程因故取消辦理,其原定工程款由本署調整運用。如需改辦替代工程應先函報本署同意後辦理。年度結束未發生權責或工程結案後仍有剩餘時,均應照原出資比例繳還本署。
十二、工程經費增加、工程名稱、坐標及工程編號、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署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授權分署核准。
十三、執行機關應按期將會計報告及收支原始憑證,連同有關文件送本署核銷。收支憑證經本署報請審計部同意就地辦理審計事務者,請自行依規定妥為保管。計畫年度結束時已發生契約責任而無法結案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文件送本署辦理保留。
十四、執行機關辦理各項工程,應切實照有關規定辦理,負完全責任,如有違規情事,本署將視情節輕重,取消或停止撥付補助款或委辦工程款,或請改善,或請查處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