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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不定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稽查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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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標題:
-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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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5條 依本標準應收取之費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取之;申請案件需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收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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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每年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每年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每年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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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但其整體規劃確實無法達百分之三十,經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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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區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面積、高度及申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面積達二十五公頃以上,但依產業特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免受二十五公頃或百分之八十限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者,應擬具規劃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面積、高度及申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二項農產專業區內農業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於前二項公告及前條計畫未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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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經審查符合承受耕地條件者,應併同申請案件資料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一年。前二項之審查期間,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三十日;在中央主管機關為三十日。本筆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承受」;於該土地移轉予自然人時,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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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五、農業用地上存在由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符合前二目之證明文件。六、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其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其他未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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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應函復申請人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或核准使用作業,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都市計畫、建築及國家公園等相關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興辦事業計畫,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地政、都市計畫、建築或國家公園等主管機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山坡地水土保持事宜, 農業主管機 關依作業需要,得就本表所列審查單位、審查及查核事項自行調整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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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二、將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納入本規定,增訂已列入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且經核准第三次展延期限將屆,符合第五點所定條件者,得依第六點規定申請最後展延。得報請農委會廢止核准之最後展延期限,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容許使用及興辦事業計畫書,及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