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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第四章 附則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由分署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 第四章 附則 第四章 附則 章名未修正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 內,由分 署 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由分 局 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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