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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 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 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 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 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其中百分之 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 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 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 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前款保 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 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 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其餘土 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 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其中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之使用地,前款保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 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 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 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 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其餘土 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前款保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前款保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389 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 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 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 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 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其中百分之十之 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 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 丁種建築用地。前款保 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 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 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其餘土 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 格後,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 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 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 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 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其中百分之十之 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 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 丁種建築用地。前款保 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 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 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其餘土 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 格後,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 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 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 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 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其中 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 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 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 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 地。前款 保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 用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 有權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 開發或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 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 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 使用計畫,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辦理變更編定 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 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 經勘驗合格後,變更編定為國土 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 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 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 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 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