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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四章 附則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 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 一個月內,由分署造具清冊移交 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 負責養護。
  • 2.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2
    容:
    第四章 附則 第四章 附則 章名未修正 十 四 、 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由分 署 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養護。 十 四 、 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由分 局 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養護。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章 附則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 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 格後一個月內,由分局造具清 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 位接管,負責養護。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章 附則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 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 格後一個月內,由分局造具清 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 位接管,負責養護。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章 附則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 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 後一個月內,由分局造具清冊移 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 負責養護。
  • 6.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部分規 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0
    容:
    第四章 附則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 一個月內,由分局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 養護。
  • 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第四章 附則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由分署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 第四章 附則 第四章 附則 章名未修正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 內,由分 署 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由分 局 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