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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但決標後得以原票據當場退還未得標之廠商。五、開標後得標廠商所繳押標金票據,依照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主辦工程機關應依法定會計程序編製傳票簽開退還押標金並就投標廠商所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內選定方式,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三、四款之規定,於決標日起五日內予以無息退還,如末日遇例假日者順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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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無息退還;得標廠商之決標總價在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應於辦妥契約之日起三日內無息退還;決標總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則依本補充說明第二十點規定辦理。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具結,不得有違反有關法令情事。十六、決標時應以合於本補充說明之規定,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得標為原則,並以所報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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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9-02
- 內容:
- 底價核定 第1類決行 第2類決行 決標情形 第1類決行 第2類決行 契約書核定 第1類決行底價核定決行 主辦科(室)主管預擬 底價 決標情形決行 契約書核定決行 期初、期中、期末審查會 審查委員決定、決行 第 2 類 決行 決標情形 第 1 類 決行 第 2 類 決行 1 類 決行 第 2 類 決行 決標情形 第 1 類 決行 第 2 類 決行 契約書核定 第 1底價核定 決行 主辦 科 ( 室 ) 主管預擬底價 決標情形 決行 契約書核定 決行 期初、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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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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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本程序有關招標、決標之規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另有其規定時,簡圖等編製成預算書,並視現況得以單價決標方式編列。3. 核定預算經費或工程費二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應照本署所訂「六、決標: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工程費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時,除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至八款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二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二家而流標時,得隨即逕洽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已投標廠商辦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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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19
- 內容:
- 三、工程支付預付款者,其額度為決標金額百分之三十(尾數以千元為單位)計算,惟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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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並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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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決標日或接獲主辦工程機關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日起十日內。(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2)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3)小額採購:免填。六十一、續前項,本採購不訂底價之決標條件為(1)有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者,不逾該金額;(2)不逾預算金額:六十二、決標原則為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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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五、第一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檢具開標紀錄表送本署核備後,依第三類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一類工程者,於決標後十日內補具相關文件送本署備查,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三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二類工程者,於決標後一個月內補具相關文件送本署備查,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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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逾預算數額且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並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先保留決標,並按類別處理:第一類工程:其擬決標之最低標價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其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由執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