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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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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公告「新竹縣-尖石鄉-T001(秀巒)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17
    容:
    三、旨案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該劃定計畫(含位置圖、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及新竹縣政府閱覽;新竹縣-尖石鄉-T001(秀巒)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 52.
    題:
    公告「新竹縣-尖石鄉-D052(梅花)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17
    容:
    三、旨案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該劃定計畫(含位置圖、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及新竹縣政府閱覽;新竹縣-尖石鄉-D052(梅花)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 53.
    題:
    廢止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4月10日90農水保字第901855675號公告劃定「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村土石流危險區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嘉義縣政府)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15
    容:
    廢止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4月10日90農水保字第901855675號公告劃定「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村土石流危險區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嘉義縣政府)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 54.
    題:
    公告「臺東縣-大武鄉-D021(大鳥1)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臺東縣-大武鄉-D022(大鳥2)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東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2-29
    容:
    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臺東縣-大武鄉-D022(大鳥2)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東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 55.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1-22
    容:
    農村水保署訂定年度查定計畫,或由該 署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辦理。 2. (2)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函,向農村水保署申 請。 (3)農村水保署受理申請後,應先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 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申請更正查定,並以一次為限。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土地管理機 關應檢附申請函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 (公有地,應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此 致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56.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前項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向管理機關取得外,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前項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向管理機關取得外,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範圍內有公有土地者,應洽管理機關同意後,一併辦理編定或變更編定。
  • 57.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 58.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三、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 管理站、監測站、教育解說設施 申請者須為自然保護區域管理機關,其經營計畫書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者,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 59.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第一項農業用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 60.
    題: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證人公證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二),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六),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二),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應加會觀光旅遊機關(單位);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位於農田水利管理處灌溉區域,應請當地農田水利管理處表示意見;申請土地如屬國家公園範圍者,應請國家公園管理機關表示意見。 註2.“審查意見”欄中,務請勾選「符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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