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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六) 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或輔導機關(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為法人者,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五) 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但申請容許使用與籌設休閒農場併同提出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容許使用同意書:(一) 申請人申請廢止該容許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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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者,申請人應依同意籌設之經營計畫書所載內容,三、 申請人研擬前點興辦事業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設置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之土地以集中規興辦事業計畫經審查結果需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計畫且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文件後,應函復申請人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或核准使用作業,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鎮市區) 地段 地號等 筆土地 申 請 人 姓名 (或法人、機關/構之法定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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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專案輔導休閒農場申請人變更經營計畫書,將未興建設施暫停施作時,直轄市、縣( 依前項為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人應另檢附比例尺五千分之一之像片基本圖標示遊客休憩分區範圍,經審查並同意列入本專案輔導後,有關水土保持事項,申請人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其相關子法有關規定, 專案輔導休閒農場申請人變更經營計畫書,將未興建設施暫停施作 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於同意展延核定函中 三、 專案輔導休閒農場申請人變更經營計畫書,將未興建設施暫停施作, 對於其回復施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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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0-27
- 內容:
- 創造產業特色經濟鏈 邱O奇來馬港”謝島”_用一餐飯的時間了解馬祖文化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113年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 通過初審名單 申請人計畫名稱 頁,共 2 頁 第 113tヲRt゙ Lユ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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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8
- 內容:
- 備註 施作申請書修正規定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市) 鄉( 二、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 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三、 申請人應告知土地買受人、繼受人、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有關本申請書予 該機關之事實,以及本申請書之相關事宜。如有隱瞞或因設定他項權利、 訂有租約或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三人權益,申請人願自負法律責任,概 與該機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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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補助金額 (元) 名稱 代號 註:申請人如有誤導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或有虛報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申請人: 電話: 通訊處: 請檢附下列文件:現地受災照片及匯款帳戶影本。 補助標準 (元) 補助金額 (元) 註:申請人如有誤導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或有虛報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如數繳還所領補助。 申請人: 電話: 通訊處: 請檢附下列文件:現地受災照片及匯款帳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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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補助金額 (元) 名稱 代號 註:申請人如有誤導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或有虛報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申請人: 電話: 通訊處: 請檢附下列文件:現地受災照片及匯款帳戶影本。 補助標準 (元) 補助金額 (元) 註:申請人如有誤導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或有虛報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如數繳還所領補助。 申請人: 電話: 通訊處: 請檢附下列文件:現地受災照片及匯款帳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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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0-06
- 內容:
- 三、申請人及受補助對象應注意是否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關係,並確遵同法各項有關規定辦理。四、申請人及受補助對象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應詳實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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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採現場查定者,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決,並應踐行下列規定: (1)分署應函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規 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前目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由申請人向當地縣(市)政 府申請。所稱違規指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應將更正查定結果(格式九)通知 申請人,並副知縣(市)政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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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年 月 日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 如為共有土地,得由其一人代表申請。 申請人: (簽章) 附註:一、申請人檢附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分署 勘查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資料: 申請人 聯絡電話 聯絡 地址 土地 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地段 小段 地號 檢核是否符合申請要件:政府 勘查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資料: 申請人 聯絡電話 聯絡 地址 土地 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