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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20
- 內容:
- 由進 駐機關(單位、團體)依 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 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相關人員執行應變中心各 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 駐機關(單位、團體)依 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 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相關人員執行應變中心各項任 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 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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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8
- 內容:
-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 費外,依情節輕重對該執行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並列入 往後年度補助與否之參據。 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者,除 應追繳該部分之 補助經費外,依 情節輕重對該執 稽查工作得由機 關委託專業團隊 人員擔任之。 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者,除 應追繳該部分之 補助經費外,依 情節輕重對該執 行單位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並 列入往後年度補 助與否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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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標題:
-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0-13
- 內容:
- (六) 倘若有下列情事發生且情節重大者,將取消資格: 1.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倘若有下列情事發生且情節重大者,將取消資格: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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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補助機關得終止契約,當年度不予補助;倘違約情節較輕者,則應予重新簽約並依新約內容處理。逾期未改善者,甲方 不予撥付當年度補助費用並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 第 六 條 改變土地利用狀態 乙方如有改變林木種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不予撥 付當年度補助費用,契約終止前已領取之年度補助費用, 逾期未辦理改善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不予撥付當年度補助費用, 契約終止前已領取之年度補助費用,逾期未辦理改善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不予撥付當年 度補助費用,契約終止前已領取之年度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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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補助機關得終止契約,當年度不予補助;倘違約情節較輕者,則應予重新簽約並依新約內容處理。逾期未改善者,甲方 不予撥付當年度補助費用並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 第 六 條 改變土地利用狀態 乙方如有改變林木種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不予撥 付當年度補助費用,契約終止前已領取之年度補助費用, 逾期未辦理改善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不予撥付當年度補助費用, 契約終止前已領取之年度補助費用,逾期未辦理改善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不予撥付當年 度補助費用,契約終止前已領取之年度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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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違反前二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 署 得暫停或終止本標章授權,並得終止契約。 違反前二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 署 得暫停或終止本標章授權,並得終止契約。 違反前二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局得暫停或終止本標章授權,並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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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除依有關法律處罰 外,視其情節由負責養 護管理機關(構)依法 移送法辦: (一)毀損、竊盜或擅移 工程、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 外,視其情節由負責養 護管理機關依法送法 辦: (一)毀損、竊盜及擅移 工程或其設備者。 八、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有關法律處罰外,視其情節由負責養護管理機關 (構) 依法移送法辦: (一)毀損、竊盜或擅移工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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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召集人 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並解除其派(聘) 兼。平等及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本署應依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建議, 視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召集人 應立即終止其參與, 並得視其情節輕重, 依法懲處,並解除其 派(聘)兼。違反者,召集人 應立即終止其參與, 並得視其情節輕重, 依法懲處,並解除其 派(聘)兼。性別平等及性騷擾事 件經調查屬實,本署 應依申訴處理委員會 之建議,視情節輕 重,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對申訴之相對人 為適當之懲處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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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9-05
- 內容:
- 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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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1
- 內容:
-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 當,情節輕微者。 (二)言行失檢,有損本署 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 任,損失輕微者。 (四)不服從工作指派,情 節輕微者。 (五)對交辦事項,執行不 力,經催促仍遲滯不 辦者。上班時間內未經請假 擅離工作崗位,或從 事不當行為,經查情 節較輕者。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給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 當,情節輕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