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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7
- 內容:
- (四)配合政策推行需要,具急迫性及必要性亟需辦理者,提報之委辦計 畫須經業務單位審查後,會辦承辦單位(農村規劃組)及主計室, 簽奉署長核可後始得辦理。八、審查方式:(一)提報單位應由單位科長以上層級人員列席說明,並由審查委員針對 各計畫之必要性、預算編列、目的、工作項目、預期成果、效益及 其應用等項目綜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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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1
- 內容:
- (檢討與改進) 本小組於必要性時,得隨時召開工程督導小組會議,以檢討分析執行成效,研擬改進措施,並提報本 署 主管會報通過後據以實施。 十一、 本小組於必要性時,得隨時召開工程督導小組會議,以檢討分析執行成效,研擬改進措施,並提報本 署 主管會報通過後據以實施。 十一 、 本小組於必要性時,得隨時召開工程督導小組會議,以檢討分析執行成效,研擬改進措施,並提報本 局 主管會報通過後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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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依個案特殊需求需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者,應評估設置之必要性,並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允許廠商依相關法規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評估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工地附近20公里運距內有無足夠合法預拌混凝土廠,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 非選擇性招標者 免填 ) :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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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6-30
- 內容:
- 為利於本年度適用並予以相關單位及人員獎勵,以激勵基層管理工作人員士氣,採取較短公告期間確有其急迫及必要性,爰縮短公告期間為14日。並表揚對於山坡地管理工作有卓越貢獻之基層人員;為利於本年度適用並予以相關單位及人員獎勵,以激勵基層管理工作人員士氣,採取較短公告期間確有其急迫及必要性,爰縮短公告期間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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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05
- 內容: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挖方總量上限之 限制。重大公共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 不受分期施工及每期不超過二十公頃之限制。重大公共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挖方總量上限之限制。重大公共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分期施工及每期不超過二十公頃之限制。新增挖方總量上限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就其開發利用之必要性及特殊性予以認定之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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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2-24
- 內容:
- 採取較短公告期間確有其急迫及必要性,爰縮短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預防及政策便民之目的,採取較短公告期間確有其急迫及必要性,爰縮短公告期間為30日。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 不受挖方總量上限之限 制。爰修正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開發 利用之特殊性及必要性 予以認定者,不受挖方總 量上限之限制。重大公共工程或 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必 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分 期施工及每期不超過二十 公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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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5
- 內容:
- 而有辦理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要性,以確保公眾安全、後續維護管理及使用效益者,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 已屆期,而有辦理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要性,以確保 公眾安全、後續維護管理及使用效益者,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而有辦理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要性,以確保公眾安全、後續維護管理及使用效益者,同意書同意年限 已屆期,而有辦理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要性,以確保 公眾安全、後續維護管理及使用效益者,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而有辦理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要性,以確保公眾安全、後續維護管理及使用效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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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針對該集水區現況及其規劃必要性提出綜合性的說明。 2.所依據法令及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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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前項規定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 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 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申請人應 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中央主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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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性質相同或具有高度相容性,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