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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公有山坡地,係指國有、直轄市有、縣 (市) 有或鄉(鎮、市)有之山坡地。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分別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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