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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5-12
    容:
    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1) 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 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農民身分文件。含近2年實際從農經營證明及繳稅證明)、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人為農民者,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農民身分文件。實績證 明文件(含近2年實際從農經營證明及繳稅證明)、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32.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六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3-13
    容:
    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 本)。 2. 實施地點位置圖、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 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未涉及建築物增、修 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 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 實施地點位置圖、 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 實施地點位置圖、實施地點現場照片、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 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 33.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第三點附件一(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1-14
    容:
    鎮、市、區)段小段地號之土 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以 下簡稱該機關)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之 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機關)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機關)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 以下簡稱該機關 ) 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
  • 34.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1
    容:
    並應函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 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 一、按「土地登記,謂土地 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 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為土地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及土地登記規 則第二條所明定,如未 涉及物權之公示性土 地資料,不宜登載於土 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 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 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 狀。考量第一項 註記事項未具物權性 質,亦非屬土地登記事 項,不宜於土地登記簿 辦理註記,爰予以刪 除。
  • 35.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8
    容:
    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 本)。 2. 實施地點位置圖、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 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 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 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未涉及建築物增、修 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 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 實施地點位置圖、 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 實施地點位置圖、實施地點現場照片、
  • 36.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5
    容:
    □已□未 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 施作申請書 □已□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免 容許使用 □需□免 (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 □已□未 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 施作申請書 □已□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免 容許使用 □需□免 (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 6. □已□ 未 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 施 作申請書 □已□ 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 免 容許使用 □需□ 免 ( 簡易 ) 水保計畫 □是□ 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
  • 37.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 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 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 簿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 途及期限;各級政府應依限 拆除恢復原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 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 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 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 38.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2
    容:
    並應函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 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 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途 及期限;各級政府應依限拆 除恢復原狀。 興建前項臨時通路或設 一、按「土地登記,謂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 項權利之登記」為土地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土地 登記規則第二條所明定, 如未涉及物權之公示性土 地資料,不宜登載於土地 登記簿。
  • 3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除海域用 地外,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變更編 定時亦同。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通知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 記簿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途及期 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 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三、土地登記 (簿) 謄本及地籍圖謄 本。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 政府辦理土 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 記,並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 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 目。
  • 4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提供查定使用之地籍圖、土 地清冊或土地登記謄本、地 籍圖謄本。 2. (3)檢附文件:申請書(格式 一)、土地登記謄本、地籍 圖謄本或地政電子謄本 (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 圖謄本)。 (4)處理步驟:經受理機關審 查符合規定者,函復申請 人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 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檢附文件:土地管理機關 檢附申請函、土地登記謄 本、地籍圖謄本或地政電 子謄本(含土地登記謄 本、地籍圖謄本)、土地複 丈申請書各一份,未登記 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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