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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具嬰幼兒照顧經驗者、獨居長者、外籍人士、新住民、性別平權人士及其他需支援護送者等弱勢族群或代表(以下簡稱弱勢族群)參加或納入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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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二)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申請案件依審查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併同初審審查意見表(附件四/PDF檔),並彙整所有申請計畫後,填列計畫申請彙總表(附件五/PDF檔)於計畫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局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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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前項經審查後仍需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者,應自收到修正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受託單位應將審查意見及結論函送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辦理委託審查,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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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如有修正意見,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彙整後,退請管理機關修正說明。(二)複審:管理機關依初審意見修正後,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三十份,送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提報本部特定水土保持區以下簡稱審議小組)會議,針對初審意見辦理情形及計畫工作項目、工作權責劃分、經費編列情形等進行審議,必要時 得辦理現場會勘,如有修正意見,由本部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彙整後,退請管理機關 修正說明。 (二)複審:管理機關依初審意見修正後,製作長期水土 保持計畫三十份,送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提報本部特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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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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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5-09
- 內容:
- 要委託本小組委員二至五人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諮詢意見。八、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受託提供諮詢意見,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本小組委員二至五人以 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諮 詢意見。 七、本小組未召開會議時,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委託 本小組委員二至五人以 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諮 詢意見。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 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受 託提供諮詢意見,及受 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 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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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三十二、廠商應於期末簡報後依相關意見修正,至少應於履約期限前十日提送成果報告書(初稿)並至少於履約期限前三日,將奉核之審查意見通知廠商;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以書面提送正式成果報告書及契約規定之相關資料辦理驗收。11 優勝序位 1 3 1 不合格廠商之評審意見 總評選結果 (先不填列) 次序一: 次序一之一:優勝序位 1 3 1 不合格廠商之評審意見 總評選結果 (先不填列) 次序一: 次序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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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17
- 內容:
- 第六條 各重建聚落由水保局輔導居民組成農村聚落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居民意見及協助推動各項重建工作,開會時應邀請水保局、縣(市)政府、規劃單位、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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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1-06
- 內容:
- 如附件一)依循行政程序報請申請單位縣市政府彙辦,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簽註意見及排列申請案件優先次序,彙整各計畫概要表及申請表(如附件二)等資料,函送農委會。 總計 各 項 計 畫 名 稱 主辦單位 計畫內容摘要 優先 次序 縣市政府簽註意見 □同意照案提送 理由: □同意部分修正後提送 理由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主辦人: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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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以下表欄申請人免填,留供審查之用) 審 查 項 目 審 查 意 見 及 結 果 設計補助費 1.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規劃團隊之建築師: (簽名並蓋公司大小章,依規範自行設計者免填) (以下表欄申請人免填,留供審查之用) 審 查 項 目 審 查 意 見 及 結 果 設計補助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