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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必須提供作公 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內,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 二、坐落地點: 三、土地所有權人: 四、申請認養者: 五、認養起迄期程: 六、提案計畫書附件三 施作申請書 一、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市) 鄉 (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 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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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內,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化維護管理契約 計畫編號及名稱: 坐落地點: 土地所有權人: 申請認養者: 認養起迄期程: 六、提案計畫書附件三 施作申請書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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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09
- 內容:
- 簽章: 公司名稱: 營業登記證號碼: 簽章: (法人印章) (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 □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 右欄請依情況擇一利用,並刪 除另一類別 自然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章: 公司名稱: 營業登記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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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1-21
- 內容:
- 最終成果產出之內 容如有參考或引用他人之圖文或照片者,計畫人員應註明其 來源出處及原作者姓名,或取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人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 著作權授權同意書(獲補助後正本繳交) 1、立授權同意書人(甲方): 2、被授權人(乙方):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3、甲方參加「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所產生之 著作(授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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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標題:
- 年度補助案公告資訊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11-04
- 內容:
- id=GL0013939,800萬元9韌性坡地措施補助(保育治理組)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耕作者、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詳見連結https://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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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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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條例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會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組織或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代表參與共同討論,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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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十四、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 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 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農業用地資源規劃與整體農村發展需 要,徵詢農業用地所有權人意願,會 同有關機關,以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等方式,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 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 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 數未增加者,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 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 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 權;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 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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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所有權人:勾選選項,勾選項目內若無配偶或子女姓名, 請先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頁籤新增資料。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時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桃園縣蘆竹鄉 □地上權:(1)該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土地」欄內申報土地;(2)地上權人則於「其他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欄內申報地上權。房屋及停車位) 建物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時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桃園縣蘆竹鄉○段○小段 07417 - 000建號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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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活動 中心、綠地及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 他公共設施,先期規劃地區須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 內,由社區土地所有權人向所轄政府提出需求後由該 府辦理初勘確認,活動中心用地、綠 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 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及預估經費負擔,農村社區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所需土地由所有權人無償提供, 撙節農村再生基金土地徵收費用,並由社區自主維護管理,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並以土地折價抵付者(抵費地),於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