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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並透過參訪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歷年辦竣農村規劃且建設具相當成果、十大經典農漁村、魅力農村、農業試驗單位、學術研究機構及水土保持戶外教室等地區現場學習,提昇農村居民營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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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經評估成本效益或內容屬性,認有適合發展數位課程者,得自行規劃製作、委外製作或協調相關公務訓練機構協助規劃製作。另在符合採購法規下,並得與相關機構或學校合作開發課程模組取得學分,以輔助同仁進行專長轉換訓練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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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官等及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以配合政府相關訓練機構之業務權責提列需求,並薦送人員參訓為原則。各項訓練之辦理應充分運用現有政府機關相關訓練機構提供之資源,並得採取與訓練或學術機構建立聯盟、與其他機關合作規劃、分享訓練資源等措施。二、公餘時間自行參加政府訓練機構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各項語言訓練,成績優良並檢附結業證書及收據,本會人員予以補助訓練費用,所屬機關人員, 辦理訓練型態:□自行規劃辦理 □委託規劃辦理(受委託機構: ) 訓練時間: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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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應由各主管機關規劃或協調訓練機構分工發展相關數位課程,必要時得參照教育部建立之數位課程「核心能力課程部分,應由各主管機關及其訓練機構依其發展方向及定位,就各自專業領域規劃,以達到「另各訓練機構應就年度訓練班期規劃適當比例之混成式課程,並得配合學習支援服務體系及訓練成果評估系統之開發建置,內外各大專校院及企業作法,並依其專業特性及業務需求,協調訓練機構建立系統化培訓機制,定期辦理輔導研習活動,行政院以外機關(構)、各地方政府及國營事業機構得比照本方案推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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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 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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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7-03
- 內容:
- 當事人如有輔導或醫療需要,本署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十六、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五、當事人如有輔導或醫 療需要,本署得協助 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 療機構。 十五、當事人如有輔導或醫 療需要,本局得協助 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 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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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5)□其他補助計畫,請針對受補助單位(團體、機構)填列下表 1. (5)□其他補助計畫,請針對受補助單位(團體、機構)填列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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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執行機關應先取得上開法人或機構之同意。田水利會或國營 事業管有之土 地,為配合辦理 農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建設,執 行機關應先取得 上開法人或機構 之同意。 或機構之同意。 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 產管理機關為興建農 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之下列行政機關: (一) 本署暨所屬分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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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8-16
-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組成本局政風督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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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9-02
- 內容:
- 二、本原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署及各分署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及資訊等服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