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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8-28
- 內容:
- 於網站上勾選同意) 4 *申請單位立案證明資料 公司登記、組織立案證書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 明(上傳PDF檔或圖檔) 5 *營業稅稅籍證明 掃描稅籍證明文件,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入圍或得獎亦可取消其資格: (1) 參選者資格、參選產品內容、或產品規格等任一項不符合參選辦法規定,或不符合產品主管機 關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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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8-27
- 內容:
- ✧ 如有未盡事宜,請參閱《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附件四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 合作對象同意書 (本人/本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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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標題:
- 113年度7月份會計月報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4-08-13
- 內容:
- 預算調整數 0051000000-7 農業部主管 16 ˉ0051030000-6 ˉ農村發展及水土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18 111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58,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18 112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152,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10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預算調整數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07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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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資料來源:
- 政策宣導執行情形彙整表
- 發布日期:
- 2024-08-06
- 內容:
- 農業部主管(含國營事業、基金、財團法人)113年第3季(7月份)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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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18
- 內容:
- 位於縣(市)行政區域者,由縣(市)主管機 關擬定劃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 二、位於直轄市行政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 定劃定計畫並據以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之。 三、跨越二直轄市與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所 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市、縣(市)會同其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劃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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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標題:
- 113年半年結算報告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4-07-18
- 內容:
- 000 471,275,000 10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03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 1,328,900,000 0 1,328,900,000 471,900,000 0 1,328,900,000 10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03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 1,328,900,000 0 1,328,900,000 經常門小計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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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標題:
- 113年度6月份會計月報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4-07-16
- 內容:
- 預算調整數 0051000000-7 農業部主管 16 ˉ0051030000-6 ˉ農村發展及水土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18 111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58,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18 112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152,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09 111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13,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10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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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7-11
- 內容:
- 申請單位立案證明資料 公司登記、組織立案證書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 明(上傳PDF檔或圖檔) 5 *營業稅稅籍證明 掃描稅籍證明文件,參選產品內容、或產品規格等任一項不符合參選辦法規定,或不符合產品主管機 關相關法令規定。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相關規定,同時 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相關法規,並須配合甲方進行追蹤查核作業,以及查核結果未符合規 定之處理程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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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修正其面 積限制規範;另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設施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 理,爰設施名稱「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 業相關之休閒農業設施」修正為「其他休閒農業設施」並定明其申 請基準為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及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屬休閒農業經營必要者,始得設置。(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修正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面積 不得小於一公頃之除外規定;另為明確產業主管機關權限,明定依 交通部訂定之「露營場管理要點」申請設置之露營場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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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特定水土保 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 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之地保持區應由管理 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 持計畫,報請直轄市 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 施之。故為避免開發 利用行為影響特定水 土保持區治理成效,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 然遊憩區,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者,不受 限制之但書規定,應 適用於包括水庫集水 區在內之各特定水土 未來中央主管機關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但書規定核定得為開 發行為之例外處置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