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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 付金額,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 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俟其 開始領取之日起,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 告自111年7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定得開始領取月退休金金額之半 數,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 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 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算保留年資各年度應發給之月退休金金額,並 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日實施 之調整方案調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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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 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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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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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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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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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第18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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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31
- 內容:
-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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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內容:
-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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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 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 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 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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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