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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 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 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 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 為保安林。 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 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 林法編為保安林。主管機關依本條 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 時,應會同該管林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 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 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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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 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 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 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 為保安林。特定水土保持區 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 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 林法編為保安林。主管機關依本條 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 時,應會同該管林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 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 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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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 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 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 度,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 為宜林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 森林法編為保安林。區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 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 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主管機關依本 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實施 檢查時,應會同該管林業主管機關 辦理。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 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 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 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 後依森林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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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 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 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 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 為保安林。送請直轄市主管機 10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 林法編為保安林。主管機關依本條 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 時,應會同該管林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 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 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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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本附表中各項使用項目之使用地類別屬林業用地者,需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 5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草案) NEF User 附表二: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表 項目 細目 農村生活區 農村生產區本附表中各項使用項目之使用地類別屬林業用地者,需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 1 NEF User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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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 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 條、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 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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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 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 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 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 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 後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 至第十一條、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 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 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 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 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 後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 至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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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從事造林及撫育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將保護帶以上屬森林之區域,造冊送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除前條所定外,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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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時,應會同該管林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