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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九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 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 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 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 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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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九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 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 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 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 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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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未涉及都市計畫之 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 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 條規定辦理。劃定及都市更新計 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 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 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 條規定辦理。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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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社區完成計畫修正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主管機 關檢視社區業依第八條辦理修正完竣,即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核 及執行監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核定事宜。社區所在地警 之爭議解決機關 (如鄉 人員(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本局所屬各 分局、當地熟稔法律實務者)列席參加。 十、社區完成計畫修正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檢視社區業依第八條辦理修正完竣,即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核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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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後續管理階段(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 2-10 五、 依各單位及民眾意見內容,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主管機關得參採並做合宜且必要性之修正,同時 備妥相關申請文件, 四、後續管理階段(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一) 公開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相關資訊及下列 表1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於進行農村再生發 展區計畫之功能分區規劃時,應遵循「功能分區界線劃設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於進行農村再生發展區計 畫之功能分區規劃時,應以能維持農村之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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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九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 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 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 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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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九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 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 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 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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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九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 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 之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 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 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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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8-06
- 內容:
- 十、社區完成計畫修正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應儘速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核定事宜。 十、 社區完成計畫修正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後,主管機 關應儘速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核定事宜。 社區完成計畫修正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應儘速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核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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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標題:
-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5-30
- 內容:
- 代表或協助爭議處理之機關或人員(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本署所屬各分署、當地熟稔法律實務者)列席參加。 區公所)代表 或協助爭議處 理之機關或人 員(例如直轄 市、縣(市) 政府主管機 關、本署所屬 各分署、當地 熟稔法律實務 者)列席參 加。市、 區公所)代表 或協助爭議處 理之機關或人 員(例如直轄 市、縣(市) 政府主管機 關、本局所屬 各分局、當地 熟稔法律實務 者)列席參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