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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行政或具政治 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即屬違反規定,行政 主管機關尚無違背立法意旨,復就具體個案審查是否發生具 體危險或實質損害之裁量餘地。 行政主管機關自無違背立法意旨,復就具體個案審查是 否發生具體危險或實質損害之裁量餘地。行政主管機關自無違背立法意旨, 復就具體個案審查是否發生具體危險或實質損害之裁量餘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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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 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 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 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 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 第十三條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 第十三條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