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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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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應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林業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 管機關核准。其核定前應先 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審認其合 理性及必要性,林業用地並 應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林業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 管機關核准。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十三條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 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 統籌策劃,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 加強保育地後,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 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 保安用地。但直轄市、縣 (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 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 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但直轄市、縣 (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 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 3.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其核定前應先 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審認其合 理性及必要性,林業用地並 應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林業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 管機關核准。
  • 4.
    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四、位置略圖。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四、位置略圖。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四、位置略圖。
  • 5.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並得邀請都市或非都市計畫及其 地政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八條 管理機關得就所轄河川區域範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 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 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 統籌策劃,配合實施。但直轄市、縣 (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 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 加強保育地後,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 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後,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並得邀請都市或非都市計畫及其地政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 加強保育地後,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 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者,並得邀請都市或非都市計畫及其 地政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 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 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但直轄市、縣 (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 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
  • 9.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向直轄市 府申請: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 詢者,得免予檢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 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應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 府申請: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 法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 加強保育地後,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 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 並得邀請都市或非都市計畫及其地政 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 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 第十三條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 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 農業發展條例 411 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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