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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 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 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 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 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 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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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 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 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 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 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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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 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 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 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 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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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致有發生危險 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 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 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致有發生危險 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 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 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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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 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 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 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 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 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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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 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 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 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 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 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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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 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 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 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 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 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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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有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副知該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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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