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66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85秒
-
11.
-
1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其中修正前之 第39條文第一項規定:「依第31條規定申請耕地所有權移轉者,應檢具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 理。
-
13.
- 標題:
-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並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附件四(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8
- 內容:
- 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 籍圖謄本)。2.實施地點位置圖、實施地點現場照片、規劃設計 圖。詳如附名冊)同意將坐落於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計畫名 稱:)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縣 (市)鄉(鎮、市、區)段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未涉及建築物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使用,其設施使 用面積約為平方公尺,
-
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14
- 內容:
- 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 籍圖謄本)。2.實施地點位置圖、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市、區)段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未涉及建築物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實施地點位置圖、實施地點現場照片、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
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或施作申請書 □已□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免 容許使用 □有□無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 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機關)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 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未涉及建築物 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或施作申請書 □已□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免 容許使用 □有□無 需特別保護生態物種取得土地使用同 意書或施作申 請書 □已□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 本 □需□免 容許使用 □有□無 需特別保護生
-
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提供查定使用之地籍圖、土地清冊或土地登記謄本、地 籍圖謄本。 2.未登記之公有地,應俟土地登記完成後, 再依規定申請查定。 (3)填列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更正查定)會勘 紀錄表(格式二),並取得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本查定公告清冊之土地資訊,以查定當時地政單位提供之土地登記簿登記為準。
-
17.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二)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二)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
18.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
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持第二項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本筆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承受」;於該土地移轉予自然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