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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8-06
- 內容:
- 三、為使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於審議時確實瞭解農村社區之規劃過程及發展情形,將上開意見請社區組織代表於十四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於召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會議時一併提出討論。 三、 為使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於審議時確實瞭解農村社區之規劃過 程及發展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上開意見請社區組織代表於十四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於召 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會議時一併提出討論。 為使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於審議時確實瞭解農村社區之規劃過程及發展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於辦理審查小組會議時儘量同時辦理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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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應邀集下列人員組成十一人至十五人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至少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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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組成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委員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二)審查方式:由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由各農村社區簡報說明及備詢,審查小組應依據計畫書內容、簡報說明及參酌公開閱覽之各項意見,審查方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各農村社區之農村再生建設申請書後,由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初審),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並得依實際需要進行現場實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