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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 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依法令、章程、組織規定 或編制表所置,綜理本機構事務,對外代表機構之 人員及襄助首長處理事務,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幕僚長、副幕僚 長,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 構所置綜合處理或襄助處理幕僚事務,稱秘書長、 主任秘書、副秘書長或相類似職稱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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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12類公職人員為規範對象 總統、副總統 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 業總、分支機構 之首長、副首長、 幕僚長、副幕僚 長 政務人員 各級公立學校、及部隊 上校編階以上 之主官、副主 官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業 機構、各級公立學 校、軍警院校、矯 正學校及附屬機構 辦理工務、建築管 理、或 4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 經營、改良 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6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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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考量本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每月退 休所得係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之社會保險年 金,爰除原發放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規 定者外,考量本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每月退 休所得係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所支領之保險年金,爰須再增加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查驗項目,兩岸條例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 支領各種月退休 (職、伍)給與之退休(職、 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 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 請改領一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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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依法令、章程、組 織規定或編制表所置,綜理本機構事務,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幕僚長、副幕僚長,指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所置綜合處理或襄助處理幕僚事務,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 幕僚長、副幕僚長之定義;並含行政職及技術職在內。 •例如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復參酌公司法第八條 第三項規定,雖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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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等..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並自108年7月1日起...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主旨: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 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建築管理、城鄉計畫、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 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 管理、城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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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乙、依退職條例第2條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 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之第1類政務人 員,分別按各該適(準)用法令所定調整機制之調 整內容辦理。 2、非以本部為支給機關之部分中央機關、公營事業及地方 19 0 各縣市政府之經費預算支應,請自行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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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 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 07 包含各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並不以實際承辦監 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以及因職務或身分地位關係對第三人所生 事實上影響力之行為,至於影響力之對象,包括行政機 關、公營事業機構(含其他受政府實質支配控制之公有 民營企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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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 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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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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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 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