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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25-03-17
- 內容:
- 恆逸資訊_臺中教育訓練中心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本署/農村建設組/農村景觀科/課程目的:為加強系統使用者對於綠色照顧計畫提案審查功能的熟悉度,透過實體課程實機演練形式舉辦,引導系統使用者認識與熟悉系統功能相關作業操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特委託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系統教育訓練推廣課程,實體授課方式除依據參與對象提供專屬系統操作手冊等輔助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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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八)乙方履約內容涉及架設網站開放外界使用者,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 條之2 規定辦理。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但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其數額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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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恆逸資訊_高雄教育訓練中心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本署/農村建設組/農村景觀科/課程目的:為加強系統使用者對於綠色照顧計畫提案審查功能的熟悉度,透過實體課程實機演練形式舉辦,引導系統使用者認識與熟悉系統功能相關作業操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特委託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系統教育訓練推廣課程,實體授課方式除依據參與對象提供專屬系統操作手冊等輔助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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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如附表 二),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 漏,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 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 任,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點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者,應簽署保密切結 書(如附表二),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漏,如外洩為營利、 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任,並負民 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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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漏,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任,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如附表 二),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 漏,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 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 任,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應簽署保密切結 書(如附表二),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漏,如外洩為營利、 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任,並負民 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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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容許 使用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應轉 陳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依前項規定申請容許使 用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完成初審後,應轉陳 中央主管機關複審。使用並依第二十八條或第 二十九條取得綠能設施容 許使用者,應於本次修正施 行日起二年內通過產銷履 歷驗證。施行前已申請容許使用,並 依原容許使用同意之內容建 築使用者,得依原農業用地 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 申請建築執照:並 依原容許使用同意之內容建 築使用者,得依原農業用地 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 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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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本同意書係依據○年○月○日○號函核定之○○休閒農場許可後第○次變更經營計畫書內容辦理,並應依核定之設施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本容許使用書,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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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5-01-17
- 內容:
- 此次改版以提供更優質的使用者體驗為核心,形塑台灣農遊最大入口網站品牌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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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5-01-10
- 內容:
- 且這些原則於編列編 碼時並無先後順序,僅供使用者依循此方向思考,以達到一致性及 2 壹、單價分析 方便性之目的:功能"的分類原則較“材料"之分類 原則更能 讓使用者清楚了解其相關屬性。 第四層:為歸屬第三層之相關工程項目,使用者可自行編碼選用, 但為求全國編碼統一,應由工程會控管認定。第5碼在 CSI MasterFormatTM中除少數外,幾乎均未被佔用, 特別空出留給使用者可自行編碼選用,但為求全國施工綱要 規範編碼統一,目前已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公佈頒行之公共工 程綱要編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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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1-03
- 內容:
- 更正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更正查 定當時該 筆土地面 積三分之 二以上供 非農業使 用者,列為 不屬查定 範圍之土 地。更正查 定當時該 筆土地面 積三分之 二以上供 非農業使 用者,列為 不屬查定 範圍之土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