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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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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公所為提報機關;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及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六)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提供國有林班或保安林分布圖等資料。2.六、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為作業基圖。坡度分析經比對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前之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出版之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原始坡度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 182.
    題: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3
    容:
    本要點所稱治山防災工程,指由本部所屬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興建之防砂治水、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關;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主辦機關。(三)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等輔助興建之治山防災工程,由原興建機關負責籌款養護、本要點所稱治山防災工 程,指由本部所屬林業 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 展及水土保持署興建 之防砂治水、崩塌地處 理及環境保育等有關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 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 關;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為主辦機關。
  • 183.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得加成獎勵水土保持義務人完成造林。送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內者,其查報、制止及取締,由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實施之。
  • 184.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時,應會同該管林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包括林業主管單)應輔導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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