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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標題:
-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罰等有關資料,檢舉人亦得於裁罰確定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5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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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標題:
-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符合者,發給獎狀:一、設置寬度達十公尺以上之隔離綠帶。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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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有限制條件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另定大於一點五公尺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直轄市或縣(市) 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十二、 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應填具審查表,明確表達同意與否之審查意見,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自行調整附件格式,報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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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農產專業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者,應擬具規劃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依前項規定申請容許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應轉陳中央主管機關複審。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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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四、位置略圖。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四、位置略圖。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為農業財團法人者,應檢具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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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證明書核發作業,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實地勘查,並以一次為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一項勘查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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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並依容許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直轄市、縣(市)面積較大者提出:(一) 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審查需求,增加份數。四、前點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依審查表內容(如附件三)審查通過者,核發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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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一、 農業部為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如附件二)各一式六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有較嚴謹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都市計畫有較嚴謹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三) 位於都市土地者,應依都市計畫核准使用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土地核准使用審查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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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指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入專案輔導,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報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農委會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但其興辦事業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三次。第三次展延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案輔導休閒農場申請人變更經營計畫書,將未興建設施暫停施作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同意展延核定函中對於回復施作事宜,或公害防治計畫)內設施之興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較簡化之行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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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標題:
-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等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規劃休閒農業區時,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規定,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休閒農業區規劃之參據。必要時,得於書面審查前,辦理先期訪視,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就訪視意見查復說明。(二) 直轄市、縣(市)休閒農業產業發展現況及規劃藍圖,包含休閒農業區輔導方案及資源投入情形等;整體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