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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其抽水汲水涉及水權部分,另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土地者,得請水利及都市計畫機關(單位)協助提供意見或實地勘查。抽水設施(備)等,得核發本證明書,其抽水汲水涉及水權部分,另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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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或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地下水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取得合 □符合 □不符合,理由: 水利單位 1. 申請變更範圍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污水排放使用?如是,應依水利法、水利法施行細則、地下水管制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或已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是否符合水利法相關法令? □符合 □不符合,理由: 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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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農業單位 地政單位 水利單位 建管單位 環保單位 其他單位 水利法#72、水利法#72-1、水利法#78-1(1)、水利法#78-3‧2(1) 河川管理辦法#64 排水管理辦法#26 應申請架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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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27
- 內容:
- 四、實地訪查時,邀請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代表參與並提供專業意見,所需差旅費及出席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應。 四、實地訪查時,邀請水土保 持、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 技師公會代表參與並提供 專業意見,所需差旅費及 出席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 應。 四、實地訪查時,邀請水土保 持、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 技師公會代表參與並提供 專業意見,所需差旅費及 出席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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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標題:
- 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流程與方法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10-25
- 內容:
- 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內政部消防署、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觀光署、經濟 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經濟部水利署、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農業部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國立中興 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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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10-17
- 內容: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與經濟部水利署,為充實相關政府部門防災人員對複合型土砂災害處置之應變能力及知識,依照情境設定由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新北市政府及烏來區公所等各單位,透過視訊連線方式同步進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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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10-14
- 內容:
- 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於10月14日辦理「愛戀濁水 溪守最美」活動,本署南投分署傅分署長桂霖、水利署賴署長建信、第四河川分署李分署長友平、彰化縣政府王縣長惠美等與會,活動以農村小旅行為主題,參與市集擺攤展示跟著河川去旅行農村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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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三六-○○農業工 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 所需之公共建設工程 及其附著物水電設 備,如農業、水利、 衛生、農村社區改 善、農路、漁業工程 等之規劃、設計、監 造、工程管理、施工 及購置費用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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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得採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塊法或等高線法,並經水土保持、 土木、水利、大地工程或測量技師簽證。得 採水土保持技術規 範第二十五條之坵 塊法或等高線法, 並經水土保持、土 木、水利、大地工程 或測量技師簽證。如有特殊情形, 得採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第二十五條之 坵塊法或等高線 法,並經水土保持、 土木、水利、大地工 程或測量技師簽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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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三)屬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 地,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業部 農田水利署、國營事 業之土地,得配合農 村再生,實施空間活 化再利用,社區範圍內各級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 地,得配合農村再生,由執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農 田水利會」改制更名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爰修正 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