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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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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7-25
    容:
    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經農業部或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理必要之工程,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經 農業 部 或本 署署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理必要之工程,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經 行政院 農業 委員會 或本 局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理必要之工程,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
  • 152.
    題: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91.1.28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0-23
    容:
    由縣(市)政府依各該府所訂定山坡地違規查報與取締要點之權責單位(詳如附錄一),以雙掛號或公示送達方式,逐筆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人或土地管理機關限期改正完成造林,並列冊抄送該府輔導造林單位輔導造林。
  • 153.
    題:
    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申請及發放作業程序(95.10.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17
    容:
    段 小段 號)之所有權人 依「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新建、改建、增建、整修住宅完竣,經審核通過予以補助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切結書 水土保持局 附件二 切 結 書 茲座落於 縣 市(鎮、鄉) 村里 鄰 街(路) 巷 號之房屋(地號: 段 小段 號)之所有權人 依「農村聚 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新建、改建、增建、整修住宅完竣, 經審核通過予以補助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 154.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主動提報個案外,並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
  • 15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或輔辦工程處理要點(91.6.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2-15
    容:
    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其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三類工程: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
  • 15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02
    容:
    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公務車輛之報廢或繳銷,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依據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並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應簽 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向當地公路監 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並 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應簽 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向當地公路監 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公務車輛之報廢或繳銷, 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依據財產管 理之有關規定辦理,並向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
  • 157.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事項。
  • 158.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 三條、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 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 條規定申請一併徵 收。政府為興辦土地徵收 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 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 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 併徵收者,本得依該 條例取得私有原住民 保留地所有權,有原住民保留地遭原 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 行署強制執行,或由 債權人(行政機關) 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 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強制執行之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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