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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12-15
- 內容:
- 070,272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0 0 0 0 18,009,372 ˉ4010076,372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18,009,372 ˉ4010ˉ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39,459,590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0 0 0 0 401,620 ˉ4010ˉ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459,590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401,620 ˉ4010ˉ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014,000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8,450,000 0 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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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2-07
- 內容:
- 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 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單位) 地方行政首長 直轄市、縣(市)政府 災害權責機關(單位) 或中央機關所屬機關(單位) 直轄市、縣(市) 政府消防局(119) 其他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屬機關(單位) 民眾或有關單位 報案 報案 災害訊息 災害訊息 寒害 森林 火災 動植物 疫災 農糧署 林業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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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11-14
- 內容:
- 243,622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0 0 0 0 13,339,572 ˉ4010249,722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13,339,572 ˉ4010ˉ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34,597,940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0 0 0 0 401,620 ˉ4010ˉ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597,940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401,620 ˉ4010ˉ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464,000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900,000 0 900,000 ˉ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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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格式如附件四)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檢送函格式如附件五)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審查資格暨申請書件格式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規定者,該在地組織及團體補正後再予審查;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同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查表如附件六):(一)位於都市計畫區域者,八、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後,應儘速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後續事宜。九、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受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送之文件後,應請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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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11-08
- 內容:
- 農村水保署於今(8)日辦理112年度縣市社區農村再生計畫成果交流活動,全國22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齊聚位於台中市的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觀摩與學習各縣市推動農村再生的作法與成果。 農村再生政策能夠落實,有賴於全國22直轄市、縣(市)政府同仁的努力,農村水保署李鎮洋署長特頒發表揚狀予各縣市政府推動本項工作的優秀人員,肯定這些優秀同仁的辛勤工作與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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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及輔導第3條 具有下列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第4條 休閒農業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規劃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由休閒農業區所屬直轄市、縣(市)面積較大者擬具規劃書。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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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既成道路並具公用地役關係證明,申請變更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繳交比率調增百分之二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就前項地區,認應調增繳交比率之案件,第7條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依本辦法應繳交回饋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計算回饋金數額後,通知繳交義務人於下列時限一次繳交:屬非都市土地:(一) 申請變更編定者,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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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設施興建及維護之協調推動,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規模龐大,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能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二、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事項,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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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一、已成年。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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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5條 依本標準應收取之費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取之;申請案件需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收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