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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招標機關: (以下簡稱機關)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 工程內容摘要一、工程名稱:二、工程地點:三、契約總價:全部工程總價新台幣 零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正,詳細表附後,工程結算總價按照機關核定實作數量及契約單價計算之。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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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填列,可僅填數字。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9)其他(由機關敘明):五、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六、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九、上級機關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十、本採購(1)未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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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第一項屬上級機關核准、備查部分,應將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本署核准、備查。經費變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理,另工程名稱、編號、坐標、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署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十五、凡其他機關委辦或配合經費辦理之工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開標、竣工驗收,由本署或分署函請派員列席或會驗,為使法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並將第一類工程之上級機關修正為本署,爰 修正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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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政府辦理之各項工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受補助機關或輔辦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應依照本要點處理。執行機關應注意年度期限及工作量的達成,切實執行工程進度及工程品質,本局為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隨時派員抽查與督導。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編製外,其計畫預算五○○萬元以上之工程由本局審核核定,未達五○○萬元之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審核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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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3
- 內容:
- 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應依左列原則,按月(期)將支出憑證及有關證明文件送局,以憑彙轉審計機關核銷。各執行機關未按本局核定度執行或有效運用工程款時,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輔辦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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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2
- 內容:
- 本要點適用之申請單位為:(一) 政府機關。(二) 受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三、申請本局電腦數化資料種類以坡地土壤圖、土地利用現況圖、申請數化資料時應上傳之證明文件(PDF檔)如下:(一) 政府機關:機關印信。(二) 受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委託書及機構或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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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五、外聘委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或分署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得視審查小組之人數予以增減。由本署代辦農業部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 屬分署審查者,由分署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加蓋核(審)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本署(或分署)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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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三)駕駛人:指機關內專責駕駛公務車輛之人員。(四)駕駛公務車輛人員:指駕駛人及自行駕駛之員工。(五)車輛管理人員:指經機關指定負責車輛管理之人員。(六)車輛保管人:指經機關指定負責保養、維護公務車輛之人員。四、公務車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六、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專用車外,餘統由事務單位調派,機車授權各單位自行調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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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6-08
- 內容:
- 工程品質抽驗作業範圍如下:(一)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二)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三、抽驗機關:(一)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二)計畫主辦機關。(三)本會。四、抽驗項目:(一)工程施工情形(含構造物、場地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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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4-08
- 內容:
- (十)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河川區域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或堤防預定線,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有無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情形之認定作業,由認定機關通知公有土地承租人限期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現場調查認定之:辦理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認定作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如下:(一)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