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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 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 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 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 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 護。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 關管理之。 第二十條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 水庫集水區,其管理機關應於水庫滿 水位線起算至水平距離三十公尺或至 五十公尺範圍內,設置保護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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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借用或撥用之山坡地屬於公有 者,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收回。 三、山坡地為私有者,停止其使用。 第三十一條 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 編列經費,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 前項治理機關 (構) ,指水庫管 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 (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公告時並應通知土地管理 機關或土地所有人。 第十一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 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 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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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位於國家公園地區者,應另會商該管國家公園管理 機關審視其符合國家公園計畫之發展原則,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關向該土 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三)屬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機關即為財 產管理機關,並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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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土地如屬森林區應加會林務機關;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應加會觀 光旅遊機關(單位);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位於農田 水利會灌溉區域,應加會當地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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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 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 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 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 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 護。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 關管理之。 第十八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 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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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 負責養護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五至十一月防汛時期經常派員巡查前述之治 山防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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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 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 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 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 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 護。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 關管理之。 第十八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 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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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 策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送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 關核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 園管理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 施及維護。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 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 理機關管理之。 第十八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 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 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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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達到降低原水濁度及延長水庫壽命之計畫目標;至於減少土 砂之進庫量,因治理工作分屬各機關分工,各機關之貢獻實難界定,故建議應由下游石門水庫管理 機關水利署統一評估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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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 資料來源:
- 單一窗口表單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受理對象:土地管理機關。3.檢附文件:1.查定:申請函。2.更正查定:申請函、 (公有地,應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此 致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公有地,應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此 致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申請人姓名: 三、茲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函)、近十年內無違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證明(向當地縣(土地所有權人應另檢附諮商同意切結書(格式九),土地管理機關應另檢附諮商同意切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