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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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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7-09
    容:
    露營場場域、集村 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 不得申請休閒農場。 算。 已核准籌設或取得 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 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 農場。 係指利用田園景觀、 自然生態及環境資 源,結合農林漁牧生 產、 露營場場域、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 休閒農場 。 第十七條 設置 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 休閒農場。 一、依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農業統計要覽,一百零九年底臺灣 農戶 持有耕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僅佔百分之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