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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林業剩餘資源循環設施,並明定農糧剩餘資 源循環設施不受坐落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及達一定規模以上應送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以推動循環農業並達成農業全循環零廢棄之目標。種子、農 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農業 資材室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 ○.一公頃以上者,每○.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 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農業 資材室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 ○.
  • 2.
    題:
    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7-09
    容:
    並配合有機農業促進法之推動,修正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面積 不得小於一公頃之除外規定;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 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業用地面積不得 小於一公頃。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 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 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業用地面積不得 小於一公頃。並登錄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資訊系統者,場內農 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 ○‧五公頃。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 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 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 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 總面積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