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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為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 設施之下列行政機關: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 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 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一)土地所有權人願再續供公眾使用,財產管理機關應 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另再簽訂土 地使用同意書。地所有權人不再提供土地供公眾使用時,如該設 施屬國有者,財產管理機關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 手冊第六十五點及機關財物報廢上或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產必須報廢者,應由財產管 理機關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及相關文件送審計機關 核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