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22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99秒
-
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0
- 內容:
- 、 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 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 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 線,及農田水利法第三條第 二款規定,農田水利設施倘 屬為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 水、輸水、蓄水及排水等以 管線型式施作之設施,
-
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1-03
- 內容:
- 一年內回復土地範圍與原查定時相符,且仍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者;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為分割、合併之登記者,不在此限。一年 內回復土 地範圍與 原查定時 相符,且仍 屬同一土 地所有權 人者;或由 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 關依法逕 為分割、合 併之登記 者,不在此 限。 但由各目 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 法逕為分 割、合併之 登記,不在 此限。 (3)土地界址 有糾紛時, 應由申請 人自行解 決。
-
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7-11
- 內容:
- 三、乙方於契約期間應遵守「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相關規定,同時 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相關法規,並須配合甲方進行追蹤查核作業,以及查核結果未符合規 定之處理程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
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但因政府公共建 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 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 期限內完成籌設者, 一、因政府公共建設需 求,且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屬不可抗力因素, 致無法於期限內完主管 機關得邀請中央主管機 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組成專案輔導小組 協助之。但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申請第三次展延 。不在此限: 一、 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
-
5.
- 標題:
- 「農村食農教育共學手冊」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27
- 內容:
- 《食農教育法》第14條第二項: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漁村發展特色、 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食農教育 法 》第14條第二項: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
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合作社/合作農場(2件): 「法院發給法人登記/變更證明」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變更核准函」或 「立案證明」影本或「稅捐機關發給之核 准函」影本,請四擇一提供。
-
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監督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負責檢視。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負責檢視。執業機構名稱 承辦監造技師 姓名 執業機構名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開發或許可文件 年 月 日 執業機構名稱 承辦監造技師 姓名 執業機構名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開發或許可文件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日期持法第六條之一 其他注意事項 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負責檢視。
-
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2-07
- 內容:
- 人士 農業部 行政院 災害防救辦公室 大陸地 區或港 澳人士 陸委會 及港澳 駐臺辦 事機構 內政部消防署 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 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單位) 地方行政首長 直轄市、縣(市)政府 災害權責機關(單位) 或中央機關所屬機關(單位) 直轄市、
-
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為分割、合併 之登記,不在此限。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
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及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 (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並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初審。 (5)初審及修正:由縣(市)政府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