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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5-09
- 內容:
- 青貯設施之 開發建築用地:建 築面積及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合計未滿 一公頃;免申請建 築執照者,前開建 築面積以其興建設 施面積核計。 設施、青貯設施: 建築面積及其他開 挖整地面積合計未 滿一公頃;免申請 建築執照者,前開 建築面積以其興建 設施面積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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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三)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 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 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 理核銷。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 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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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爰明定屋頂型綠能設施之申請應檢附建築執照。(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六、水產養殖設施設置綠能設施者, 前項申請應檢附建築執 照及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 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屬建築物之農業設施屋頂擬 設置綠能設施,應檢附建築執 照,爰修正第二項,以茲明確。依本辦法取得同 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 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除 第三項另有規定外,應於一 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依本辦法取得同 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 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除 第三項另有規定外,應於一 年內完成興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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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二)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 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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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9
- 內容:
-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室內裝修、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者 , 受補助單位應先依 相關 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 (四)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室內裝修、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 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者,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 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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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二)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 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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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並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附件四(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8
- 內容:
- (三)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 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 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 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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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為第一款第一目及 者,應依規定取 得相關用途之建 築執照,並於取 得休閒農場許可 登記證後,配合公共安 服務使用,應依規 定取得相關用途之 建築執照,並於取 得休閒農場許可登 記證後,依發展觀 光條例及相關已拆除或取得拆除 執照,且其餘設施 皆已取得建築執照 者,得申請最後展 延。為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相關服務使用 者 ,應依規定取得相關用途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規定取得觀定人之住宿相關 服務使用,應依規定取得相關用途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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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14
- 內容:
- (三)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 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 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 理核銷。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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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